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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飞跃与朱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跃,朱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84-1号原告孙飞跃,职工,住义乌市城中中路15号。被告朱晓珍,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孙飞跃诉被告朱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孙飞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朱晓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