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路××号××大厦××楼。代表人:毛××。委托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协议》上所盖的印章是谢瑜私自伪造并加盖,因而,该协议应属无效。由于该协议无效,本案管辖不能适用该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尚不明确,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故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