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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玉芳与陈丽霞、杨义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玉芳,陈丽霞,杨义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41号原告戚玉芳,街道新马路18号。委托代理人骆兴洪。被告陈丽霞,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长府路121号。被告杨义娟,稠江街道杨村四组。原告戚玉芳为与被告陈丽霞、杨义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兴洪、被告陈丽霞、杨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玉芳诉称,义乌市欧斯曼制衣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17日变更登记为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为原告戚玉芳、被告陈丽霞及戚亿凡。2009年5月14日,第一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第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二被告,次日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申请了股东变更登记,股东由原来的戚玉芳、陈丽霞、戚亿凡,变更为陈丽霞、戚亿凡、杨义娟,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原告认为,2009年5月14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无效。请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陈丽霞、杨义娟辩称,因原告不同意,对原告的诉请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义乌市欧斯曼制衣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原为陈丽霞(占50%)、戚祥寿(占30%)、戚月芳(占20%)。1998年10月12日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2005年3月28日,原告戚玉芳从戚月芳处受让取得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的10万股份,成为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东。2009年5月14日,第一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第二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二被告,次日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申请了股东变更登记,股东由原来的陈丽霞、戚亿凡、戚玉芳,变更为陈丽霞、戚亿凡、杨义娟,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义乌市欧斯曼制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和变更登记情况、义乌市欧斯曼制衣有限公司章程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丽霞未经原告戚玉芳的同意,以原告的名义将原告所有的在义乌市椰浪制衣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被告杨义娟,同时该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陈丽霞以原告戚玉芳名义与被告杨义娟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