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单××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单××。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