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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单××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单××。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诉被告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