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联丰纸业有限公司、郑九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联丰纸业有限公司,郑九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腰鼓山村。法定代表人颜吉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联丰纸业有限公司。铨村村委内。法定代表人滕樟学。被告郑九斤,市三江街道忠铨村村委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联丰纸业有限公司、郑九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