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行与郑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行,郑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郑乙。被告:郑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诉被告郑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行负担。审判长 陈锡林审判员 杨要武审判员 戴 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世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