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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1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戚××,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122-1号原告徐×。被告戚××。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戚××、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戚××、王××价值7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戚××、王××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金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