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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甲与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甲,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86号原告:潘甲。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甲诉被告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潘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祥敏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