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鑫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鑫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俞家潭68号。法定代表人:李九斤。委托代理人:丁志军。委托代理人:吴新联。被告:温岭市鑫丰食品有限公司。新河镇文化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鑫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杭州汇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