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陆××、丁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陆××,丁甲,丁乙,丁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9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住所地:平湖××××街道当湖路。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陈××、王××。被告:陆××。被告:丁甲。被告:丁乙。被告:丁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与被告陆××、丁甲、丁乙、丁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中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