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朱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朱跃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11号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61号天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何祝平。被告:朱跃军,农民,乌市江滨路4号楼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