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与温州××光鞋××有限公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温州××光鞋××有限公司,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6号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温州××光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下山头。法定代表人:郑××。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光鞋××有限公司、被告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爱华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涂 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