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与洪××、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753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洪××。被告魏××。委托代理人潘××。原告孙××为与被告洪××、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被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诉称:2009年4月3日,洪××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至2009年5月2日,如不按期还款应支付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洪××至今未予归还。洪××与魏××于200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5月3日至归还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洪××未作答辩。被告魏××辩称:1、本案所涉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是洪××与洪某两人。理由是借款合同第一条借款用途和第二条借款金额中载明,贰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贰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人收到的款项视为贰人共同收到,而洪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2、原告以夫妻关系为由,主张本人是洪××与他人的共同借款的共同债务人缺乏依据。本人既未向原告借款也不知情,洪××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人不是上述借款的共同债务人。3、原告对出借款项缺乏监督,收不回借款责任在原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经营需要,原告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现借款是否用于合同规定用途不得而知。综上所述,本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共同债务人,要求驳回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出借人孙××与借款人洪××、保证人洪某于2009年4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签订合同时已收到约定借款、如果不按期还款应另行支付借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的第一、第二条中均有贰借款人的表述;2、由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洪××与魏××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魏××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的内容反映借款人是洪××与洪某两人,对证据2无异议。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借款合同的起首和结尾均有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栏目,孙××、洪××、洪某分别在上述栏目内签名并盖下指印,合同第九条为保证条款。本院认为,证据1中关于贰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约定与洪××为借款人、洪某为保证人的约定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根据其签订情况,依照日常生活法则推断,应推定后者才是合同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能够证明借款人为洪××的事实,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孙××与洪××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洪××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上述债务产生于洪××与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对外共同债务,魏××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魏××主张借款人为洪××与洪某两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洪××、魏××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孙××借款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5月3日至实际归还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洪××、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9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官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