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768号原告:程××。被告:卢××。原告程××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诉称,被告卢××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08年1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该款出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卢××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8年1月25日被告卢××出具借条一张,待证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卢××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卢××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08年1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该款出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被告卢××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程××与被告卢××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款出借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程××要求被告卢××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程××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