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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齐高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齐高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党晓艳,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齐高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高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81元,由原告承担1791元。审判员 郭 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种郁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