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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王×、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