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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9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何水与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何水,陈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910-1号原告章何水,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段潭乡横塘村坪上章家组54组。委托代理人汪宏亮。被告陈梅,经商,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流长乡间村七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5628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何水与被告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何水以郑逸彪自愿代被告陈梅支付货款21288元、诉讼费166元、保全费233元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何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保全费233元,由原告章何水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