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伟雨与陈溪龙、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雨,陈溪龙,蒋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原告陈伟雨,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大陈镇横街17号。被告陈溪龙,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绣湖公寓15E。被告蒋爱香,经商,住义乌市绣湖公寓15E。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雨与被告陈溪龙、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雨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