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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伟雨与陈溪龙、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雨,陈溪龙,蒋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59号原告陈伟雨,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大陈镇横街17号。被告陈溪龙,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绣湖公寓15E。被告蒋爱香,经商,住义乌市绣湖公寓15E。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雨与被告陈溪龙、蒋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雨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