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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