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聂××。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