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上蒙与金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上蒙,金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76-1号原告陈上蒙,经商,户籍地苍南县龙港镇百有四街70号。委托代理人叶小琴。被告金小青,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苏溪镇立塘村3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7184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上蒙与被告金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上蒙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上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上蒙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