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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厉×,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5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被告:厉×。被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准备与厉×、陈××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90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戴康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