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