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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40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