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与闻娜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闻娜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荣。委托代理人沈世雄。委托代理人金尧林。被告闻娜娜。委托代理人梅世杰。委托代理人郝家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闻娜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胡元敏(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达溪镇坝子村箐沟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707121625)以被告身份前来应诉。本院认为,胡元敏与闻娜娜非同一人,胡元敏前来应诉,应提供其本人已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但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