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30392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王村。法定代表人:舒××。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宁波市鄞州××司。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宁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