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明敏与沈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敏,沈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98号原告:张明敏,滨海县东坎镇人民路新时代住宅小区3幢302室。被告:沈文荣,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东毛桥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敏与被告沈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敏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4元,减半收取6927元,由原告张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