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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明敏与沈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敏,沈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98号原告:张明敏,滨海县东坎镇人民路新时代住宅小区3幢302室。被告:沈文荣,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东毛桥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敏与被告沈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敏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4元,减半收取6927元,由原告张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