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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伯和与尉仲友、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和,尉仲友,王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50号原告:张伯和,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五一张家村3-6号。被告:尉仲友,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直埠镇谢家村骆家庄17号。被告:王平,住诸暨市直埠镇谢家村横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和与被告尉仲友、王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和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伯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张伯和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宣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