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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开平与杨永青、龚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平,杨永青,龚青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136号原告王开平,经商,城街道王牌村58号。被告杨永青,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被告龚青芳,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平诉被告杨永青、龚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平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