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08-2号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191号。法定代表人杜道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欣璋,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后石路村。法定代表人姜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乐(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67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