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纱线有限公司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纱线有限公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杭州××纱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东侧。法定代表人: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纱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纱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纱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徐加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