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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季××,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755号原告:陈××。被告:季××。被告:叶××。原告陈××与被告季××、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被告季××、叶××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被告季××与被告叶××系夫妻关系,被告季××在2008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因厂资金周转困难,未予归还。于2009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20000元。该款拖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俩被告归还欠款本息人民币1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为:2009年7月5日被告季××出具欠条1张,待证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12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季××、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经庭审查明,被告季××在2008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因厂资金周转困难,未予归还。于2009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尚欠原告借款本息120000元。该款拖欠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俩被告归还欠款本息人民币1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季××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款出借后,被告季××理应及时归还。原告陈××要求被告季××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诉称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庭审时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予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欠款本息人民币1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