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和××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和××司,王××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瓯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城发展大厦××座。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中××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被告:温州市××和××司。法定代表人: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和××司、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旭丽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