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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晓明与陈茂法、蔡爱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晓明,陈茂法,蔡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明。被执行人陈茂法。被执行人蔡爱文。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与被执行人陈茂法、蔡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9年4月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39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茂法自动履行了17万元,对余欠借款本息,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帐户存款65400元(帐号为:12×××73)。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有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帐号分别为:62×××15、62×××17),并有部分储蓄存款。为执行本案,对以上储蓄帐户,应予以划拨和继续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帐号为:62×××15、62×××17)。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和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的帐户存款(工行帐号:12×××73;农行帐号:62×××15、62×××17);冻结金额各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09.7.21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划拨和继续冻结蔡爱文在各银行帐户存款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09)温泰民执字第157-4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夏晓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浦州村法院宿舍1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2210018。被执行人陈茂法,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溪坪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8170010。被执行人蔡爱文,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7300020。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与被执行人陈茂法、蔡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09年4月1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39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茂法自动履行了17万元,对余欠借款本息,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帐户存款65400元(帐号为:12×××73)。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有个人储蓄存款帐户(帐号分别为:62×××15、62×××17),并有部分储蓄存款。为执行本案,对以上储蓄帐户,应予以划拨和继续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帐号分别:62×××15、62×××17)。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和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的帐户存款(工行帐号:12×××73;农行帐号:62×××15、62×××17);冻结金额各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欧卫忠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夏晓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浦州村法院宿舍1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02210018。被执行人陈茂法,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溪坪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8170010。被执行人蔡爱文,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7300020。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与被执行人陈茂法、蔡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3980元,但两被执行人仅自动履行了部份债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有储蓄存款帐户(帐号:12×××00),并有储蓄存款。为执行本案,应予以划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爱文在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帐号:12×××7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夏晓宾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会签人:核稿人:经办单位:本院执行局拟稿人:欧卫忠09.6.16事由:泰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附件:划拨蔡爱文工行帐户存款主送机关:当事人及代理人抄送机关:发文:(2009)温泰民执字第157-2号打字:欧卫忠申请执行人夏晓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浦州村法院宿舍102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02210018。被执行人陈茂法,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溪坪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8170010。被执行人蔡爱文,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207300020。申请执行人夏晓明与被执行人陈茂法、蔡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加倍支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和执行费3980元,但两被执行人仅自动履行了部份债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爱文在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开设有储蓄存款帐户(帐号:12×××00),并有储蓄存款。为执行本案,应予以划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爱文在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帐号:12×××7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