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叶英俊、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叶英俊,王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刘国明,农民,东街道青岩刘村B区4幢2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胡水清,。被告叶英俊,农民,乌市佛堂镇小吴溪46号。被告王惠英,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46号。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明诉被告叶英俊、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明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