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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国明与叶英俊、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明,叶英俊,王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68号原告刘国明,农民,东街道青岩刘村B区4幢2号。委托代理人楼青松、胡水清,。被告叶英俊,农民,乌市佛堂镇小吴溪46号。被告王惠英,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46号。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明诉被告叶英俊、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明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