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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宁波××××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宁波××××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桥头××街道桥头××村。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宁海县××厂。住所地:宁���县桥头××街道桥头××桥××号。诉讼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应××、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宁波××××工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于200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0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审��员钱双桂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