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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施红兵与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兵,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施红兵。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王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兵与被告浙江尚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红兵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红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