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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荣达与温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达,温国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黄荣达,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176号。委托代理人高妍骏,德清县永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国琼,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高县蕉村镇玉丰村前丰组4号。原告黄荣达与被告温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