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荣达与温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达,温国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79号原告黄荣达,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176号。委托代理人高妍骏,德清县永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国琼,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高县蕉村镇玉丰村前丰组4号。原告黄荣达与被告温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