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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志生、叶红霞与宋晓杰、沈映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生,叶红霞,宋晓杰,沈映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60-1号原告:丁志生,铺镇凤凰新村三区七号,居民身份证号320830195712270019。原告:叶红霞,铺镇凤凰新村三区七号,居民身份证号330523196201300022。被告:宋晓杰,铺镇祥溪花园13栋3单元405室,居民身份证号330523197203280015。被告:沈映绿,铺镇祥溪花园13栋3单元405室,居民身份证号××7。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生、原告叶红霞诉被告宋晓杰、被告沈映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生、原告叶红霞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晓杰、被告沈映绿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志生、原告叶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晓杰、被告沈映绿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25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25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季平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