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XX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浙XX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林建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光辉,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员工,住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委托代理人:杨东掌,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员工,住台州市市府大道299号。被告: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显法。被告:浙XX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汽摩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丹阳。委托代理人:金蕾,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518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702253133被告:郑显法,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a3-9-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011123154。被告:杨治标,江区洪家街道后高桥小区b3-3-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0730313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浙江万友工贸有限公司、浙XX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郑军、郑显法、杨治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元,减半收取297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书 记 员 林 晓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