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众人轻纺绣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众人轻纺绣品有限公司,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绍兴市众人轻纺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金昌工业园区北9幢。法定代表人章国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安华村。法定代表人徐云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众人轻纺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众人轻纺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财产保全费846元,合计人民币17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