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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陈甲、陈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甲,陈乙,陈丙,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39-1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陈甲诉叶××、沈宣银、王亦平股权纠纷一案(案号:温乐商初字第617号)尚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本案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