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陈甲、陈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陈甲,陈乙,陈丙,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39-1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陈甲、陈乙、陈丙、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受理陈甲诉叶××、沈宣银、王亦平股权纠纷一案(案号:温乐商初字第617号)尚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与本案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