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发兴与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兴,洪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郭发兴,个体户,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东坑村。被告:洪建华,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过坑村。原告郭发兴与被告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09年7月24日原告郭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发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泽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