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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发兴与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发兴,洪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99号原告:郭发兴,个体户,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东坑村。被告:洪建华,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同弓乡过坑村。原告郭发兴与被告洪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09年7月24日原告郭发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发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发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发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泽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