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掌根与何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掌根,何正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沈掌根,30521196201250712,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洋口76号。委托代理人陈银华,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祥,××0625195××12085859,汉族,家住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掌根与被告何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以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掌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交纳1572元,由原告沈掌根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