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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掌根与何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掌根,何正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沈掌根,30521196201250712,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洋口76号。委托代理人陈银华,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祥,××0625195××12085859,汉族,家住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广山村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掌根与被告何正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以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掌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交纳1572元,由原告沈掌根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