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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阮××、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阮××,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阮××。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阮××、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吴××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