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阮××、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阮××,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94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阮××。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阮××、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吴××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