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341号原告刘某,市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曹某,市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顾念孩子和家庭的利益为由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