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张××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张××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36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楼××。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