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与陈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陈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4号原告: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沙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亚,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大唐广告设计工作室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慈溪市凯丽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