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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超红、牟超红为与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民间借贷纠与金官宝、童招才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超红,牟超红为与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民间借贷纠,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牟超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108206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57号。被告:金官宝,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6101161310,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下路村103号。被告:童招才,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410132x,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下路村103号。被告:王仙春,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5111131313,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下路村102号。原告牟超红为与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牟超红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牟超红起诉称,被告金官宝于2007年7月6日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牟超红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到2007年7月25日前归还,特此为据。借款人:金官宝,担保人:王仙春,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被告金官宝与被告童招才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仙春为被告金官宝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7月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未作答辩。原告牟超红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三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金官宝由被告王仙春担保于2007年7月6日向原告牟超红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07年7月25日前归还的事实。本院向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王仙春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金官宝向原告牟超红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金官宝向原告牟超红借款发生在被告金官宝、童招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符合有关规定,应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王仙春自愿为被告金官宝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官宝、童招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牟超红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王仙春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金官宝、童招才负担;被告王仙春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6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魏绪荣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马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