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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与绍兴××氨××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绍兴××氨××司,杭州××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36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郑乙。被告:绍兴××氨××司。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腾××。第三人:杭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室。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绍兴××氨××司、第三人杭州××海运有限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氨××司、第三人杭州××海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对被告绍兴××氨××司、第三人杭州××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617元,减半收取41,3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