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7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范文磊与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磊,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敬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758号原告范文磊,经商,省太和县皮条孙镇苇张村委会范庙自然村72号1户。委托代理人汪宝琳,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丹溪五区七幢一号;法定代表人仰远钱,董事长。被告季敬志,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星火村喻宅。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磊与被告远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磊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范文磊负担。审 判 长  俞 玮审 判 员  洪金星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