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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绪民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孙家岩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民,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孙家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孙绪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孙家岩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孙绪才,系该组组长。原告孙绪民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办事处孙家岩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06年对本组家庭承包的土地全部进行了调整,但至今未和村民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夏收前被告将老村庄复耕地统一向外发包,收回了他在该处的0.56亩土地,现仅同意给他另补0.26亩,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他补分0.56亩土地,并赔偿损失2000元。本院认为:2006年被告对本组村民的土地进行调整,至今未和村民签订承包合同,2008年夏收前收回了原告的部分土地,原告要求补分,被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而诉讼至法院,该纠纷属原告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绪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不予交纳,已预交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栋审 判 员  杨建辉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微信公众号“”